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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城市客运管理费问题的意见
[ 作者: | 来源:中国公交网 | 时间:2005-11-3 23:41:51 ]

建设部TRANBBS城市城建司
关于广州市城市客运管理费问题的意见
(91)建城交字第49号

广州市公用事业局:

你局公用发[1991]183号文《关于坚持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征收城市客运管理费的紧急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59号等4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城建部门是城市公共客运TRANBBS交通的主管部门,并制定了管理法规,即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1988年颁发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明文规定,公路运输业的行业管理范围不包括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目前我国大中城市特别是直辖市、省会城市和特大城市中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设立了城市公共客运(或出租汽车)管理处,各管理机构均依法正常行驶管理职权,并按规定收取城市客运管理费,专用于管理处行政事业性开支。

二、 去年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决定》(下简称《决定》)中指出:各城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检查现有收费、罚款和集资项目的依据、标准、资金用途和执收执罚单位管理的基础上……”全面清理整顿“三乱”。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的。均属于摊派行为,应予以禁止。根据这一指示精神,我部在清整现行收费项目中明确,城市公共客运(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收取管理费是有依据和符合有关规定,具体讲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于1988年6月15日以(88)建城安第35号颁发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颁发前征得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同意,并分别于1988年1月13日和4月16日会签。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客运管理机构可以向出租汽车经营者按其营业收入或车辆客位征收管理费。”

三、 依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1988年以穗府112号文批准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收取管理费的通知是在《决定》发布之前,你局可根据《决定》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在各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加强客运管理和出租汽车行业的整顿治理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广州市出租业的经营和管理目前在全国各城市中处于领先地位。为继续加强行业管理,望尽速与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一九九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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