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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
[ 作者: | 来源:中国公交网 | 时间:2005-11-3 23:40:24 ]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南宁市TRANBBS城市客运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南宁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客运管理,维护TRANBBS交通秩序,方便群众乘车,搞活城市客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从事经营大客车和中巴车客运(以下统称城市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城市客运的主管部门,主管市区内城市客运。
  第四条 凡需在本市从事经营城市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营运车辆的排量在1300CC以上;
(二)营运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及行驶证;
(三)车身有标志;
(四)营运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领取并持有驾驶执照;
(五)车容整洁、卫生。
第五条 凡需在本市市区内从事经营城市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明(单位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个人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向市城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申明经营范围、车辆运行线路、停靠(站)点和驾驶员情况等。经审查批准,领取《南宁市城市客运许可证》。然后持许可证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办理保险后,方可开业经营。
经营范围越出市区进入公路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无证、无照经营城市客运。按公路运输管理
第六条 从事经营城市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准的票价收取运费,使用统一的票据,并按规定向城市客运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
第七条 从事城市客运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有关规定,服从市城市建设局的安排,按所批准的路线、停靠(站)点营运。
第八条 经营者因各种原因确需停业的,必须向市城市建设局提出申请,交回《南宁市城市客运许可证》,向工商、税务部门申报,办理有关停业手续。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无客运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城市客运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使用统一票证、不按统一收费标准收费,对乘客敲诈勒索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违法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责令其停车整顿;
(三)不按时纳税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罚。不按时交纳管理费的,由市城市建设局按日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1个月不交纳管理费的,由市城市建设局责令其停止营业;
(四)不按批准路线、停靠(站)点营运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交通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且屡教不改的,由市城建、工商部门依法分别给予吊销客运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南宁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南宁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87] 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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