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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营运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 作者: | 来源:中国公交网 | 时间:2005-11-3 23:41:02 ]

             建城函[2001]93号
       
四川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365JT城市公共365JT交通营运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建厅法发[2001]5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城区”一般是指经批准的城市总体365JT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区。
  二、原国家城建总局〈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80]城发公字309号)中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原则上在市辖行政区范围内经营业务,应免交交通建设专项基金和客运附加费。此规定仍然有效。
  三、以上答复适用于全国各城市的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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