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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市建设行业“十五”计划
[ 作者: | 来源:中国公交网 | 时间:2005-11-3 23:41:02 ]

建设部TRANBBS城市建设行业“十五”计划
(城市TRANBBS交通部分)
城市建设行业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城市公用事业,城市道路、排水、防洪、照明等市政工程业,城市园林、绿化等园林绿化业,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事业,以及风景名胜区事业,是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对城市建设事业在“十五”期间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好二十一世纪城市建设行业第一个五年计划,对城市建设在新世纪初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九五”计划执行情况
(一)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大幅度增长,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大幅度提高。
1999年人均拥有城市维护建设资金807元,是“八五”期末的1.9倍。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9.36标台,增加2标台;扩建道路1.13万公里、2.4亿平方米;新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6.66万辆;新增城市永久性桥梁1591.6座。
(二)在政策调整上取得了新的进展。
城市交通问题日益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在整个城市交通中的地位得到提高,明确了公交优先政策,并重新启动了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系统的建设,开展了城市客运交通整顿工作,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城市交通环境正在逐步改善。
(三)城市建设法规体系正在完善。
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城建立法工作日益得到重视。 “九五”期间,制定颁布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重新修订了《城建监察规定》。
(四)城市建设企事业单位改革取得了成效。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精神,城市建设企事业单位在经营机制转换上,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初步成果。城市供水、公共交通、市政、燃气等行业的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造、股票上市、引入竞争等经营机制的转换,为市政公用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政企不分的局面正在逐步打破,许多企业的经营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也得以大幅度提高。
尽管在“九五”期间,城市建设行业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由于历史和经济的原因,以及政策措施的不完善、不配套,特别是一些城市对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地位和重要性还缺乏深刻认识,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中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1.设施供应能力不足。城市交通拥堵特别是大城市拥堵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公交优先政策还远未落到实处,公交线网TRANBBS规划不完善;城市道路网密度低,结构不合理。
2.设施供应和服务质量不高。与国际相比,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低;公共交通行业的发展主要是体现在车辆的增长,而乘车环境、车况、服务质量、换乘条件还需要较大的改善;城市道路占用严重,利用效率较低。
3.资金依然不足。虽然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对城市建设加大了投入,但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投资体制改革进行了许多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尚未形成定型的体系,特别是还没有建立起城市建设投资稳定的渠道来源和方式。各方面的改革措施不配套,也制约了投资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4.管理工作薄弱。一方面,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职能不到位,管理力度不够。多头管理,管理职能交叉现象没有解决。在实施管理中,或者是缺乏法律依据,或者是管理松懈,造成管理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城建行业科技含量不高,粗放经营,低水平的管理还没有根本性转变,特许经营、智能交通系统、IC卡等许多先进的管理TRANBBS技术、手段和方式未得到广泛应用。
5.法规体系不健全。法规建设滞后,有的行业甚至没有一部规范行业的法规或部门规章,更没有一部规范整个城市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而且城市建设行业的法规体系也仅限于法规和部门规章,难以上升为法律。特别是改革开放逐步深化过程中,立法的难度加大,在行业发展特别需要依法办事时,却不能做到有法可依。现有法规又过于原则,责任不清,处罚不够,缺乏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二、“十五”期间城市建设行业发展
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重点
指导思想:依据《纲要》要求,把发展做为主题,把结构调整作为主线,把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作为动力,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根本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提高城建行业的发展水平和服务质量,着力改善城市功能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发展重点:用现代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对市政服务行业进行改造,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效益;完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加强城市道路建设,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发展大城市轨道交通。
(二)“十五”计划主要目标
到2005年,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0平方米;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到11标台;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绿地率达到30%;绿化覆盖率达到35%。
(三)“十五”期间城市建设行业面临的艰巨任务
1.城市道路。加强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合理解决城市道路用地,逐步提高道路面积率。大中城市要结合新区开发、旧城改造,调整路网结构,提高道路密度,建立快速机动车道系统,使城市道路呈网络化、层次化,形成布局合理的道路网络。有条件的城市可试行规划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分离的道路系统。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提高城市道路的通行能力。适当提高城市道路的建设标准,完善道路的功能,重点改造低洼易积水的路段,建设排渍工程设施。要从改善城市形象角度,有计划地改造一批道路设施,并与城市绿化结合起来,使它们成为城市中功能良好、景观优美的高水平道路;要根据需要和可能,从方便群众和改善环境出发,规划TRANBBS设计建设好城市广场。要加强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作,提高城市道路养护标准,保证城市道路运行的安全和畅通。强化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重点加强停车占道的管理,彻底清除“马路市场”,严格占道审批制度,实现大中城市无非法占道。加快停车场的建设,制定停车场的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实现停车场业的产业化,大力推广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库)的建设。要根据街道的不同功能,发展高效、节能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设备),实现大中城市道路(街道)照明装置率100%,在主要街道实现线缆入地,搞好城市的“夜景工程”。“十五”期间,铺设城市道路3万公里、8亿平方米,人均拥有道路面积10平方米。
2.公共交通。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特大城市要规划建设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完善和深化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体系,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在城市发展规划中的地位。加强公共汽车专用道、场站、换乘枢纽等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倡导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城市发展模式,根据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大城市要建立地面准快速公共交通网络,形成以快速轨道交通和大运量公共汽、电车为骨干,辅以中小型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不同公共交通方式要相互协调,布局要合理,方便居民换乘。深化公交优先政策,使公交优先真正落到实处。重点支持公交行业发展,研究制定扶持公交发展的技术和财政政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资金,为公交发展提供保证。将公交线网规划与道路网的新建、改造紧密结合起来,体现路权使用优先的原则,要在城市主要干道上设置公交专用线,并逐步形成覆盖整个城市的公共交通快速网络。加强交通需求管理和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研究,均衡交通流量的分配。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轨道交通建设要仔细认真做好客流预测、线网规划等前期工作,轨道交通的方式、规模要科学合理。同时要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对城市合理发展的引导作用,支持城市总体发展战略,为城市周边地区性的发展创造条件。加快城市公共交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工作,完善标准体系,逐步形成以规划为龙头,以技术规范为依据,以制度建设为保证的公共交通管理体系。加快公共交通的技术更新,推广运用先进的调度系统和清洁燃料的公共交通车辆。“十五”期间,新增公共交通车辆10万辆,使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到11标台,轨道交通线路增加320公里。
三、主要保障措施
(一)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城市建设行业的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建立良好的人居环境为目标,建设良好生态城市。大力发展城市燃气、集中供热,调整能源结构,推进大运量公共交通建设,改善大气环境。
(二)继续加大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政策性投入
结合投资体制的改革,根据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以稳定的渠道确保具有带动和示范作用的环境治理、交通建设以及园林绿化、风景资源的保护等公益性较强项目的投入。此外,借西部大开发之际,政府要为西部城市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引导和推动西部地区的城市化进程。
(三)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完整的投融资体系
广辟城市建设投融资渠道,建立城市建设投融资渠道新体制,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新格局。逐步建立起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多元化筹资相结合的城市建设投资体制。“十五”时期,城市建设行业投资体制的改革,一方面要与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整体思路相适应,将城市建设行业投资体制改革纳入国家公共财政体系框架的构建中。另一方面市场融资的力度和质量要加强,在政府引导下主要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各种融资方式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挥好市场在融资中的作用。
以交通和车辆税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配合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改革。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公用事业附加,是城市建设行业投资比较稳定的渠道来源。但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基、税率所收取城市维护建设税还不能保证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也不适应城市建设事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也需要随着国家财务税体制的改革进行调整,进一步扩大税基,提高税率,使其不只是保证设施的维护,还应逐步成为设施建设的稳定投资来源。
规范和深化各种市场融资方式。“十五”期间,各种市场融资方式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要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利用好政府与市场两个积级性以及国内国外两个资源,广辟资金渠道,鼓励企业和城乡居民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加大城市建设行业建设力度。要在价格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商业性贷款规模,使利用外资的结构趋于完整。BOT等融资方式尽快由试点走向推广,特别是入关后。城市建设行业所处的是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通过市场筹集城市建设资金不能总停留在试点阶段,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借助市场的开放,促进各种融资尝试得以广泛推广。在有条件的城市,可探索发行市政建设债券筹集资金。
(四)深化价格体制改革
要理顺现有的公用事业价格体系。在明确财政补贴范围的前提下,以供水价格改革为先导,逐步将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公交、污水处理等行业在内的价格,调整到基本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达到或接近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十五”时期的重点是根据《价格法》,完善供水、供气、公交、污水处理等行业的价格制定、调整机制,并根据资源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的原则,体现供求关系,使价格达到合理的水平。
(五)加快公用事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前提下,根据不同行业的特殊性质,对各行业的改革进行分类指导,制定城建行业国有企事业改革指导意见。
政企分开。城市建设各行业的企业逐步与政府脱钩,真正企业化,实行自主经营。政府重点是培育规范市场,确定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条件,在对价格制定、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发展环境。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成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工作,完善企业法人制度,理顺产权关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开展适度竞争,通过引进特许经营等经营方式,改变经营管理模式,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六)加强立法建设,完善法规体系
完善城建行业法规体系。“十五”时期,修改《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出台,《城市排水条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游乐园管理规定》等法规和部门规章,使城市建设各行业都能够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提高立法质量。城市建设行业的立法工作要更加深化,法规、规章的制定要具有实用性,改变当前法规规定过于原则的状况。同时,法规建设要从国家的高度,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从整体利益、全局利益出发,减少法规规章之间的交叉和矛盾,体现国家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整体性。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要保证法规的有效性、权威性,必须要有高效严格的执法队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起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建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的精神,健全管理体制,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提高执法的准确性。
(七)推进科技进步,完善标准、规范体系
以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改造城市建设行业,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城市建设行业的服务和供应水平。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修订现有的标准、规范。加强新标准、新规范的制定工作,特别是抓紧技术法规、管理规范的出台,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使城市建设管理规范化、法制化。要深化改革,理顺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要根据建设系统各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各行业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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