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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来源:中国公交网 | 时间:2005-11-3 23:41: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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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建城字第 19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首都365JT规划委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自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国发[1985] 59 号文件下发以来,365JT城市出租汽车在“多家经营、统一管理”方针指导下迅速发展,目前已达7万多辆。其中许多城市的个体出租汽车发展尤为迅猛,如哈尔滨的个体出租汽车由一九八五年的10多台猛增至目前的1700多台,占全市出租汽车的65%;上海个体出租汽车达1900多台,占全市出租汽车的25%;武汉个体出租汽车740多台,占50%;西安1070多台,占63%。一些中等城市的个体出租汽车比例更高,达80-90%,而一些中小城市全部都是个体经营者。 在城市客运365JT交通十分紧张,国营和集体无力大幅度购入新车的情况下,个体出租汽车的迅速发展为缓解城市“租车难”,为城乡经济和旅游事业的发展以及方便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社会开辟了就业门路,但是,由于对个体出租汽车业的发展缺乏宏观控制以及管理不力,在经营作风、服务质量和治安方面都存在着不少问题。据最近对上海、天津、武汉、哈尔滨等7个大城市的调查,在漫天要价多收费的违纪案件中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占80-90%。有些城市违法犯罪活动也比较突出。 今年以来,各地建委在治理整顿经济秩序,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正在全面贯彻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把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整顿和管理工作作为公用事业治理整顿的重点来抓。许多城市为此专门制订了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或正在起草不有关的地方行政法规,并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充实了监督队伍,广泛开展了以鼓励投诉为主的社会监督;各地出租汽车也把提高服务质量和改进经营作风放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首位,加强了对职工的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教育,并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加强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望各地主管部门结合当地情况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 59 号文件中关于“改变城市公共交通独家经营体制,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以国营为主,发展集体经营”的精神,对个体出租汽车实行按市场需求控制发展和强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遵章守纪,正当经营的个体出租汽车应予以保护,对违章违纪,屡教不改者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市场供需趋于平衡,监督管理工作一时跟不上的城市,应严格控制或暂停发展,以集中力量进行治理和整顿。 二、各地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公安部和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会同公安和工商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工作。对开车年限短、经验不足者,品行不端、近年有劣迹且表现不良者,不准其经营个体出租汽车。 三、各地建委和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把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以联营方式或其他方式组织起来,成立联营组织(大城市可以区为单位)。对已经建立起来的个体出租汽车组织要加强领导和监督,实行专业化管理。一些城市的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比较适应个体出租汽车流动性大、素质较差的行业特征和经营者无所寄托、放任自流的状况,对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学习活动,收缴税费,处理事故以及车辆保修,为从业者提供服务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好处。广州、西安等地在这方面的经验可供各地借鉴(另发)。 四、各地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要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和培训要经常化、制度化,不参加定期学习活动和培训不合格者不准营业。有关出租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工商、物价、旅游等部门严格管理。对违章者处罚要与国营和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对严重违章者除吊扣其准运证外还应向工商部门建议吊销其营业执照,向公安部门建议吊销其驾驶执照。 五、各地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的“黑车”,维护全行业的信誉。要通过各种方式向全社会宣传出租汽车标志、票证和收费办法。对个人利用单位车辆非法经营出租业务者除加重处罚外,要追究所属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对冒用出租汽车牌照购入和使用小汽车的单位要向财政和控办等部门反映,给予制裁。 六、发挥各地出租汽车协会的作用,加强与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合作,制定行规行约,维护正当个体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营作风。 七、对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与国营、集体企业同等对待,建立监督和举报制度。重视社会监督功能。提倡投诉和公布经查属实的被投诉者姓名、车号的办法。出租汽车管理人员对投诉举报的案件必须秉公执法、认真查处,对依仗职权侵犯经营者和乘客正当权益者要严加惩处。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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