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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对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实行专营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作者: | 来源:中国公交网 | 时间:2005-11-3 23:37:45 ]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对TRANBBS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实行专营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建城[1994]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

  现将《建设部关于对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实行专营权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贯彻,并将贯彻情况及时告部城建司。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建设部关于对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实行专营权管理的意见

  城市公共TRANBBS交通是指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经济方便的各种交通方式的总称,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轮渡、地铁、轻轨以及缆车、索道等客运交通工具。城市公共交通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产业;是与城市人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国家在基本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发展的基础产业之一。具体方针是重点支持和优先发展公共汽车、电车;积极稳妥发展出租汽车;有条件的大城市逐步加快发展建设快速轨道交通。

  为了加快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改革,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现对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实行专营权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建立专营权制度,是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依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以国有公共交通骨干企业为主体,同时引进竞争机制,在统一TRANBBS规划、统一管理下,动员地方、部门和集体经济力量以及个人兴办的原则;坚持城市交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原则,逐步培育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的一项改革措施。

  二、建设部和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行业管理。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负责制订公共汽车、电车实行专营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批准,并负责公共汽车、电车实行专营权的管理,抓好试点和推广工作。

  三、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专营权制度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招标或授予),并经城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由有资格承担的企业,在城市内指定的线路或者区域,按照合同承担固定线路的输送乘客的运营,政府保护经营企业的合法经营权和合法利益,并且监督经营企业做到为乘客提供安全、方便、迅速、准点、舒适的服务。

  四、实施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专营权制度的城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制定颁发管理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法规;

    2、制定颁发管理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专营权的法规;

    3、制定颁发管理经营权出让或转让的法规;

    4、城市政府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它必须是统一管理公共汽车(包括小公共汽车)、

  电车、出租汽车等政府授权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必须具备充足的人力实施行政监督,包括对取得经营权的企业的监督,对社会侵权行为的依法管理和处理。

  五、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专营权管理法规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1、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专营权制度;

    2、专营权的批准和转让规定;

    3、专营范围及专营合同必须包含内容的原则规定;

    4、专营企业的基本条件;

    5、取得专营权企业的主要责任、权益和义务的基本内容;

    6、取得专营权企业提供的服务水平的基本内容;

    7、政府承诺保障取得专营权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合法利益的基本内容和对其监督的条款;

    8、其他应当由法规明确的内容。

  六、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与取得专营权的企业签定合同,其主要内容:

    1、专营的具体范围(线路、区域)、专营期限;

    2、经营企业的责任、权益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3、经营企业提供的服务水平的具体规定;

    4、票价控制与调整,财务审查及政策性亏损补贴的有关规定;

    5、政府承诺的具体内容和督促的权利;

    6、专营权取得、延长、撤销、转让等有关条款;

    7、法律规定的责任条款。

  七、当前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企业主要是由国家兴办,不少城市又是由一家公共汽车、电车公司或者总公司承担全市主要公共汽车、电车的业务,可以考虑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现有公共交通企业实施部分线路的专营权。个别有条件的城市可考虑实施城市一定区域范围的专营权。实施专营权制度是一项新的改革措施的探索。有条件的城市应加快立法、建制,积极探索,逐步实施专营权制度。在一个城市内也应当通过试行一两条线路,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切忌条件尚未成熟,仓促实施,一哄而上。江西省南昌市颁发管理法规,明确管理机构,已经开始试行专营权管理,对发挥国有公共交通企业骨干作用,培育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理顺关系,建立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八、授予现有国有公共交通企业专营权时,必须同时清产核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考虑到目前主要是实施线路专营权,承担这些线路的车队不是独立法人,车队应当首先成为独立的核算单位,由车队向企业法人签定承包专营合同,具体承担专营权的执行。

  为今后在城市公共交通市场机制比较完善时,形成公共汽车、电车企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现有国有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转换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可以考虑划小核算单位,改变一个城市一个公司,一个独立企业法人的情况,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制。

  九、单位、集体、个人所拥有的客车,参与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应当予以支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根据供需量逐步健全公共交通客运市场,本着“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有计划安排单位、集体、个人所拥有客车的投入运行量,并且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长春市、太原市、贵阳市、合肥市,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统一管理,组织定线行驶,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并且教育和督促经营者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十、在实施专营权管理的线路、站点上或者区域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业务。当前在不少城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的站点上,非线路规定行驶的公共汽车,包括小公共汽车,随意拉客时有发生,甚至妨碍正常运营秩序,直接损害经营企业的利益;有的企业在管理上以包代替,影响服务水平,引起乘客不满。这类现象是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专营权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的缘故,有必要首先考虑对这些线路试行专营权制度。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集中力量,做好对经营企业的监督和对侵犯专营权的行为进行依法管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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