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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管理办法
[ 作者: | 来源:中国公交网 | 时间:2005-11-3 23:41:07 ]

财政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全民所有制
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管理办法》的

通 知
(94)财商字第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体改委(办)、经委(计经委、经贸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局: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

效益,规范财政补贴方法,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五十三条的

规定,我们制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管理办

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范国

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政补贴办法,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

益,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实现国有企业财产的保值,成为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经济实体,特制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政

策性亏损补贴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计划产

品,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

地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

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补偿。采取上述措

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对企业因经营管理

不善而造成的亏损,不能给予补贴。

第三条 财政部门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1)按照同行业生产经营同

类产品或商品的平均实际成本、费用和平均合理利润,以及市场情

况,实行定额补贴,也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实行。2)“总额控制,

减亏分成”、“亏损补贴总包干”等补贴办法。

第二章 补贴的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范围包括:

1、生产(经营)国家指令生产(经营)并由国家统一定价的产品、

商品、物资,其销售收入不足弥补企业按规定摊入的生产成本(费

用)、原始进价、及有关税金,而形成的亏损。

2、承担为使国家掌握宏观调控手段而储备的商品、物资发生的有关

费用开支。

3、因长期承担特定任务而又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农业

企业所出现的亏损。

4、其他按国家规定应给予的补贴。

第五条 政策性亏损补贴的标准,原则上按上年的净亏损剔除不合理

开支,加减国家最新规定的政策性增亏或减亏因素后确定。储备国

家特种物资的费用已列入企业管理费用的,不单独住处核算亏损补

贴。

第六条 政策性亏损补贴的数量标准,按国家指定生产经营商品的生

产量、销售量、储存量、经营量以及其它指标核定。

第七条 由于生产、经营的商品不同,各地区具体情况差别较大,核

定的补贴标准也应有所区别。财政部门对基层企业,则应依照企业

的不同类型的经营业务特点,分类核定补贴标准。

第三章 补贴的办法

第八条 企业财务体制在市、县级财政管理的,其补贴方法由市、县

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核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企业财务体制在省级财政管理的,其补贴方法由省级财政部

门核定;或者先由省级财政部门对同级主管部门核定,再由省级主

管部门对下逐级核定。第十条企业财务体制在中央财政管理或企业

亏损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其补贴方法由中央财政核定。

第十条 补贴款由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和企业实际情况,每月按规

定及时拨补;不宜按月拨补的,也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按

季、半年或年拨补。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使用及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资金的来源包括:

1、财政预算安排的亏损补贴。

2、其它按国家规定应用于弥补企业亏损的资金。

第十二条 政策性亏损补贴应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发生的政策性亏损。

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补的政策性亏损补贴时,应该纳入企业盈亏总

额统一核算,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相应的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亏损补贴的检查和监督,及

时解决补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止政策性亏损掩盖经营性亏损。

对未按规定使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或挪作他用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范围的企业。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

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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