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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有关问题的函
[ 作者: | 来源:中国公交网 | 时间:2005-11-3 23:41:02 ]

                    建城交函[200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TRANBBS交通局,上海市TRANBBS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近日,我司不断接到一些地方的来电、来函,询问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等问题。根据要求,现致函给你们,望据此做好有关解释工作。
  1.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体制问题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6号)中,明确了建设部的主要职责,其中第五条是指导全国城市公共客运工作。在内设机构中,明确由城市建设司负责指导城市公共客运工作。在城市建设司的处室设置中,城市交通处的职能是:①指导全国城市交通(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轮渡及社会车辆等)行业的工作;②负责研究拟定城市交通发展战略、改革措施和发展TRANBBS规划,指导城市交通需求管理;③负责研究拟定城市交通的法规、政策和TRANBBS技术经济政策。
  在建设部的“三定,,方案中,对于出租汽车行业的指导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府〉在交通部的“三定”方案中,将出租汽车管理做为划出职能交给地方各级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根据国办发[1999]94号文件规定当前的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一94)中,包括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地铁、索道、轨道、轮渡等的经营管理活动,属于社会服务业的公共设施服务业,与公路运输业属于两个不同的门类。
  2.关于当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文件精神,要继续认真做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收费行为、打击非法营运、规范市场秩序等要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明确规定,“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的规定实施”。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清理整顿范围仅限于公路的客货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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