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技术。
设为首页
收藏本页
联系我们
首页 >> 法规规范 >> 公交 >> 正文
推荐新闻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起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 46—91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
城市规划管理名词解释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
建设部、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城市
韩国道路交通法
新闻搜索
专题文章导航

拥挤收费 十一五规划
PTV EMME2
TRANSCAD TOD
交通白皮书 交通影响分析
停车换乘P&R 快速公交BRT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禁止在旅客票价外强制收取保险费的通知》的通知
[ 作者: | 来源:中国公交网 | 时间:2005-11-3 23:37:48 ]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禁止
在旅客票价外强制收取保险费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11月21日TRANBBS交通部交水发[1996]1008号文转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直属和双重领导港航企业、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运)管理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重申禁止在旅客票价外强制收取保险费的通知》(计价管[1996]22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制止在旅客票价外强制收取保险费,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售票处在向旅客发售客票时,不得在同一窗口发售意外伤害保险票;给订票单位预订客票亦不得同时搭售意外伤害保险票。否则视为强制旅客购买保险票。

    二、各售票处为保险公司代办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应设立专门窗口并凭旅客已购买的有效客票在旅客自愿的前提下单独办理。

    三、各客运站对已购买或未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旅客应一视同仁,不得以购买保险为条件,在发售客票、检票环节上,变相强制旅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上一篇:关于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特别声明: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 本站不凭借所收集资料获取商业利益。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本站所有技术文章、专业软件资料仅供技术人员、高校师生学习交流之用,目的旨在促进与提高中国的交通技术水平;用户获取后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否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本站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