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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来源:中国公交网 | 时间:2005-11-3 23:41: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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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城函[200l]90号 关于TRANBBS城市公共TRANBBS交通车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市道路范围营运的小公共汽车是否属于公共交通车辆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建厅法发[2001]010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94)的规定,市内公共汽电车业(K-75-751-7511),包括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包括小公共汽车)的经营管理活动,属于社会服务业大类的公共服务业(K一75)。因此,金城公交公司的小公共汽车属于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二、原国家城建总局〈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80]城发公字309号)中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原则上在市辖行政区范围内经营业务”应免交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客运附加费。此规定仍然有效。 三、以上答复适用于全国各城市的此类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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