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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 作者: | 来源: | 时间:2005-11-10 21:50:01 ]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关于颁发《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测国字[1997]20号


各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测绘生产质量管理,确保测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促进测绘单位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我局对1988年颁发的《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做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予以颁发,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请各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和贯彻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国土测绘科技司。

附件: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测绘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是指测绘单位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365JT技术365JT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贯彻“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促进测绘单位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

  第四条 测绘单位必须经常进行质量教育,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质量意识;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岗位技术培训,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第五条 测绘单位必须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甲级、乙级测绘资格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机构;丙级、丁级测绘字各单位应当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人员。

  第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并可自愿申请通过质量体系认证。


第二章 测绘质量责任制

  第七条 测绘单位必须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技术经济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及相互关系,规定考核办法,以作业质量、工作质量确保测绘产品质量。

  第八条 测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确定本单位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签发质量手册;建立本单位的质量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对提供的测绘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九条 测绘单位的质量主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贯彻实施,签发有关的质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组织编制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并对技术设计质量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质量争议;审核技术总结;审定测绘产品的交付验收。

  第十条 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查机构及质量检查人员,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编制年度质量计划,贯彻技术标准及质量文件;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处理质量问题;组织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工作。
  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对其所检查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 生产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技术设计进行作业,并对作业成果质量负责。
  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岗位的工作质量。因工作质量问题影响产品质量的,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可以按照测绘项目的实际情况实行项目质量负责人制度。项目质量负责人对该测绘项目的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生产组织准备的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承接测绘任务时,应当逐步实行合同评审(或计划任务评审),保证具有满足任务要求的实施能力,并将该项任务纳入质量管理网络。合同评审结果作为技术设计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测绘任务的实施,应坚持先设计后生产,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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