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技术。
设为首页
收藏本页
联系我们
首页 >> 法规规范 >> 轨道 >> 正文
推荐新闻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起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 46—91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
城市规划管理名词解释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
建设部、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城市
韩国道路交通法
新闻搜索
专题文章导航

拥挤收费 十一五规划
PTV EMME2
TRANSCAD TOD
交通白皮书 交通影响分析
停车换乘P&R 快速公交BRT



 
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 作者: | 来源: | 时间:2005-12-30 12:41:25 ]

一、根据《上海市轨道365JT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者均须遵守本守则。

      三、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越站乘车的,应补交超过部分票款;无车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应按所乘线路的单程总票价补交票款,并可加收5倍以下票款。

      四、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乘车时应先下后上;车到终点,乘客应全部下车。

      五、主动照顾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下车并让座。

      六、可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2米(含1.2米,下同)以下的儿童乘车,带领两名以上(含两名)的应另行购票。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七、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

      八、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和宠物以及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物品进站、乘车。

      九、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十、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清洁卫生。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严禁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
 
      十一、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的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自动兑币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其损坏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二、应当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十三、乘客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按照《条例》设定的罚则予以处罚。

      十四、本守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365JT城市交通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监督电话:88000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处监督电话:64483666
     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监督电话:63189000
 
上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广州地铁守则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特别声明: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 本站不凭借所收集资料获取商业利益。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本站所有技术文章、专业软件资料仅供技术人员、高校师生学习交流之用,目的旨在促进与提高中国的交通技术水平;用户获取后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否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本站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