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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 作者: | 来源: | 时间:2005-12-30 9:17:5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TRANBBS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将全省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根据国家、交通部和湖北省有关法规和文件对交通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系指全省公路、桥梁、港口、航道、汽车客(货)运站场新建、改(扩)建等项目,本办法中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TRANBBS设计及TRANBBS施工图设计。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并有权委托直属业务主管局和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对指定项目的前期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 编报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
  第六条 凡承担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任务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须持有与承担的前期工作任务相应的专业资质证书,并须在省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资信登记。项目建设单位须对承担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并与其签订工作合同,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前期工作。
  第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应本着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和TRANBBS技术标准,认真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的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督促检查,同设计单位密切配合,以确保前期工作的质量。
  第八条 交通发展TRANBBS规划是交通建设前期工作的先导,是交通建设、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拟进行前期工作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州)、县(市)中长期交通建设发展规划。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须按国家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
  1、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实施可能性进行综合论证工作,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严格按国家和有关部(委)颁布的规定进行编制。首先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根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应按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将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一并报相应的主管部门;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或委托有关单位完成必要的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土地(水域)利用、水土保持、水利堤防以及通航、消防、安全、地震灾害等有关专题报告或报批手续,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主管部门。
  2、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工作,一般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小型建设项目,可采用一阶段设计,即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上复杂而缺乏经验可资借鉴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中的个别阶段、特殊工程等必要时采用三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文件编制。
  3、建设项目的每阶段前期工作技术文件必须经过审查,建设单位应将修编后的技术文件及审查意见上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展下阶段工作。其中施工图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报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条 由国家审批的公路国道主干线,在对总体路线走向方案进行充分论证的前提下,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简化成一个阶段,即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由省及市(州)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可合并成一个阶段进行,后续阶段前期工作按照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路网改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省颁布的路网管理办法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港口和站场配套完善项目只开展技术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通过申报、审查、审批、登记备案的方式实施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

  第三章 审批及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按国家、交通部、湖北省有关规定,按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1、由国家计委或交通部审批的项目。凡大中型和利用外资贷款以及国际合作性质的项目(利用外资在国家规定的限额3000万美元以上)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交通部审批;除此以外,属国道主干线和国边防公路等国家有明文规定的项目由交通部审批。大中型项目系指:新建、改建长度200公里以上公路,主桥在100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内河港口新增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上的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航道整治开发项目。分段整治、施工期长、年度安排有较大伸缩性的航道整治疏浚工程不作为大中型项目均由省计委审批。
  2、由省计委审批的项目。凡不需国家审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由省计委审批。
  3、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1)公路: 2000-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审查,省交通厅审批; 500-2000万元的项目由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局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500万元以下的大桥、隧道、技术复杂的构造物和国道上的项目由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局审批;5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市(州)交通局(委)审批,报省交通厅并抄送省公路局备案。
  (2) 港航:5000万元以内的新建项目由省港航局审查,省交通厅审批;凡由地方自筹投资的新建项目,省交通厅委托省港航局审批立项,报省交通厅核备,由各市(州)交通局(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省交通厅并抄送省港航局备案。
  (3) 站场:5000万元以内的新建项目由省运管局审查,省交通厅审批;地方自筹投资的新建项目,省交通厅委托省运管局审批立项,报省交通厅核备,由各市(州)交通局(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省交通厅并抄送省运管局备案。
  (4)需报省计委备案的由省交通厅报送。
  第十五条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严格按相应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国家计委、交通部批准立项的大中型项目和省计委、省交通厅批准的项目由省交通厅统一管理;省交通厅批准立项的一般建设项目委托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和省运管局管理;由市(州)计委、交通局(委)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州)交通局(委)管理;由各厅直业务管理局审批的项目由各厅直业务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除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外)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审查。

  第四章 前期工作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省重点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由省交通厅统一管理,签定的前期工作相关合同必须经过省交通厅审核。
  第十八条 省重点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在省交通厅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基金中借支,借支比例按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期工作借款待项目开工后从项目投资中抵扣。其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自筹。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计划、财务部门应认真核实前期工作进度,严格按合同规定核定拨款额度,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拨付,并应跟踪检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的前期工作成果系指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完成的技术文件、资料、会议纪要、协议、审查(评估)意见以及主管部门对各阶段文件的批复等。各前期工作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的成果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目的前期工作档案。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以前的各阶段前期工作成果归口省交通厅计划处管理,初步设计以后的工作成果(含初步设计)归口省交通厅基建处管理;一般工程归口厅直业务管理局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指挥部或项目建设筹建机构等)应将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分阶段书面报省交通厅,并确定负责该项工作的专门职能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成果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泄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交通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把全省交通行业统计工作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使各项统计基础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充分发挥交通行业统计在制定交通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行业规划、计划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统计法》和《湖北省统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交通行业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统计法规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第三条 全省交通行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交通经济建设和交通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全省交通行业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国家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系统各级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和承包租赁自主经营者;非交通系统从事公路、水路交通经济活动的企业、事业组织,各种交通运输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经营户。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全省交通行业统计组织体系由省、市(州)、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运管、征稽、港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的统计职能部门与各种交通运输经济联合体和个体经营者构成。
  第七条 省交通厅是全省交通行业统计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 在全省交通行业范围内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业统计实施办法和统计方法制度,制定实施工作计划。
  (二) 负责制定全省交通行业统计方法制度,检查并督促其执行;组织、协调、指导全省交通行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工作。
  (三) 负责搜集、审核、整理、分析、上报全省交通行业综合统计资料,及时向社会发布统计信息。
  (四) 积极运用和推广交通行业统计计算机信息系统,组织行业统计专业知识与相关知识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八条 省公路、运管、征稽、港航管理局负责本行业的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省交通厅颁发的统计方法、制度,并结合行业管理需要制定本行业统计方法制度和统计工作计划。
  (二) 贯彻执行本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执行。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
  (三) 搜集、审核、整理、汇总、分析、上报本行业统计资料,及时发布本行业统计信息。
  (四) 负责开发应用和推广本行业统计计算机信息系统,组织行业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 各市州交通局(委)是本地区交通行业统计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 在本地范围内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省交通厅颁发的统计方法、制度,并结合本地行业管理需要制定本行业统计工作计划。
  (二) 负责在本地贯彻实施全省交通行业统计方法、制度,并检查、督促公路、运管、征稽、港航等行业统计方法、制度在本地的执行。指导、协调本地交通各行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工作。
  (三) 积极在本地推广交通各行业统计计算机信息系统,组织本地交通各行业统计业务培训。
  第十条 交通系统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单位、非交通系统从事交通经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是具体实施交通行业统计的基层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交通行业统计方法制度,并结合自身需要制定本单位统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经济活动情况的统计与分析工作。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并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 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活动原始资料统计台帐,规范管理本单位统计基础资料,保障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 从事交通经营活动的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经营者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全省交通行业统计法规,认真执行交通行业统计方法制度,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据实填报统计调查表,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统计数据资料。
  第十二条 各交通企业单位和组织的统计人员及个体经营者在行业统计工作中应恪尽职守,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交通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统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若人事部门须变动其工作岗位,应事先征求综合统计部门意见。 第三章 统计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 统计基础工作是指在编制统计报表之前的各项基础工作,包括统计调查方法的研究、统计原始记录、台帐的整理、统计基础资料的搜集等工作。各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并在满足行业统计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本地行业统计管理制度,系统、规范地管理本地行业统计基础资料,保障统计基础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第四章 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五条 省交通厅执行交通部、国家统计局制发的交通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交通行业统计报表按行业种类分为运输、工业、港口、航道、固定资产投资报表;按报告期别分为电汛快报、月报、季报、半年、年度统计报表;按统计方法分为全面统计报表和运输全行业抽样调查推算资料。
  第十六条 交通全行业统计资料采用以 全面报表统计与抽样 调查统计为主,其他调查 方法为辅 的方法搜集整理;公路、水路运 输统计 资料要通过严格实施交通部 制定的公路、水路运输抽样 调查方案推算。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省交通行业统计报表由省交通厅负责制发。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在保证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发的统计报表的同时,可根据本行业统计方法、制度和管理工作的需要,适当制发与全省统计报表相应的行业统计辅助性报表。
  第十九条 全省交通行业统计资料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综合统计部门负责,各业务部门的统计资料须报送综合统计部门存档,以保证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各种业务统计资料由各业务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报出的统计报表如果发现有误,应及时向受表单位更正。

  第五章 统计监督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统计服务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权威性,全省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业统计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原则。任何人不得随便更改统计数字,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必须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统计数据管理,保证数出一门。各单位业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或上报的统计报表,须经综合统计部门认可,并报综合统计部门立案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统计人员要充分运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六章 统计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能够准确、及时、全面提供统计资料和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并在统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定期评比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且情节较重的,对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人或直接责任工作人员,由其主管单位的监察部门与政府统计部门按《统计法》和《湖北省统计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 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 违反统计工作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
  (五) 妨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打击报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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