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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作者: | 来源: | 时间:2005-12-13 12:38:31 ]


召开开标会议,全体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席。
第二十三条(投标行为无效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无效:
(一)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二)标书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或内容不全的;
(三)标书未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
(四)标书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评标小组组成)
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有关专家评委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其余评委从市市政局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评委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小组人员一般为5人或7人。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评标)
评标可以采用无标底评标法或有标底评标,或者其他约定方式进行。自开标到决标时间一般不超过七日。
无标底评标时,评标小组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诚信度及技术方案作出定量评介,确定中标候选人,其中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有标底评标时,采用百分制方法,投标人的诚信度和技术方案占30%~70%,商务标占70%~30%。经评标小组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向市市政局或区、县建委(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投诉;市市政局或区、县建委(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经审查确认后,作出维持中标结果或重新组织评标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中标)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合同价应等于中标价,并明确有关违约的责任。承包合同应报市市政局或区、县建委(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未中标人应在接到未中标通知书后七日内取回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人同时退还全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养护维修的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单位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备案)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将评标报告报送市市政局或区、县建委(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违规处理)
市市政局或区、县建委(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参照执行)
开发区、住宅小区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其招标标的可按管理范围设定。
第三十一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市市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沪市政法(1999)8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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