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基础设TRANBBS施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通知)
沪市政建(2001)372号
关于对市政、燃气行业建设单位
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落实责任加强管理的通知
市政、燃气行业各建设单位: 为贯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和建设部第78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落实责任,加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通知如下: 一、市政、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包括关键工序、部位质量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过程和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二、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建设、勘察TRANBBS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派员担任。 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并请其派员参加,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四、市政、燃气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应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建设单位验收、政府监督的程序进行。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质量和管理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和结论。 五、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协调,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不能协商解决时,一般问题由质量监督机构裁决,重大问题由市政、燃气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六、对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按“谁接受报监、谁接受备案”的原则,到市政、燃气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七、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或未达到验收等级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限期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和办理备案。 八、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对全市市政、燃气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组织抽查,抽查的重点是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工程建设是否执行和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竣工验收所作的结论和等级评定与工程实物质量是否相符。 九、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有下列行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处罚: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作用的; (3)对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4)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5)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二OO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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