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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 作者: | 来源: | 时间:2005-12-13 12:34:59 ]

关于颁布《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TRANBBS施工管理规定》和《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则》的通知

沪市政建(2003)302号

市政行业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规范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行为,现颁布《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则》,请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则》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市政 施工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重大办、市建管办、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办公室 2003年4月15日

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范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行为,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的文明施工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与管线工程是指进入TRANBBS城市道路、公路范围(TRANBBS规划红线)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设施养护维修作业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海市公路管理处是本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
区(县)市政、公路工程管理部门是本区域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公路管理署)(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市有关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规范;
(二)对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
(三)查处严重违反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一)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贯彻执行政府有关道路与管线文明施工管理的规章、规则和标准: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违反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同时负责对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管理要求)
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应当遵循“建设单位负责、施工企业实施、政府(市、区两级)部门监管、社会市民参与”原则,做到“集中、快速、文明、优质”施工,确保施工现场符合“以人为本,服务TRANBBS交通、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施工、养护单位义务)
道路与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管理公司(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是道路与管线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的责任单位,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工程项目文明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
道路与管线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养护维修企业是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实施单位,其项目经理是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主动接受政府的监管和社会监督,把施工、养护作业可能对交通、环境、市民生活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八条 (交通组织)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有关各方参加的工程施工交通组织配合会议,根据施工现场周边的交通状况,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并经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工程方可开工。
凡在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划分见附件)的道路与管线工程,应当实行三班或两班作业;不封闭交通的道路与管线工程应当实行夜间施工,但应于次日上午五时前清完余土,恢复交通;因工程施工开挖的道路应当及时修复,修复单位对零星道路修复工程,在接到施工企业的修复通知单后,应当按照横向掘路三日内、纵向掘路(二百平方米以内)七日内完成初修;对大、中型道路与管线工程开挖的道路,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修完;对已开放交通但尚未完工的掘路工程,应当采取切实可靠的覆盖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为了减少因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应当大力推广和应用非开挖施工TRANBBS技术,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一)新建竣工、扩建或改建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三年内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道路的;
(二)穿越市中心交通主干道及交通繁忙交叉口的;
(三)内环线以内次干道管线全过路工程;
(四)交通繁忙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
(五)市、区市政工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
第九条 (掘路计划管理)
道路与管线工程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在办妥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市道监办申请办理“掘路施工计划”。列入“掘路施工计划”的道路与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执照》,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道路施工许可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列入“掘路施工计划”:
(一)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重大工程、综合性工程及涉及道路机动车道工程的交通组织方案经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或公安交通部门认定不完善的;
(三)未按施工组织TRANBBS设计(或施工大纲)要求完成各项施工准备的、资金、材料、施工设计图、施工工期和施工措施等不具备规定条件的。
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计划的管理,强化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道路与管线工程掘路计划下达后,因特殊情况需延迟开工的(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协调,并将情况书面报市道监办、市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备案;三十日内未能实施的,市道监办将注销其掘路施工计划、市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将注销其《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执照》,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今后仍需实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掘路施工计划的申报手续。
第十条(管线保护)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者养护维修企业必须遵守道路管线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强对道路管线的保护。
建设单位负责道路管线工程的协调与文明施工管理,负责办理道路管线的监护手续,并向施工企业或者养护维修企业提供正确有效的道路管线资料。
施工企业或者养护维修企业应当根据按照管线保护的有关规定和建设单位、管线管理单位提出的管线保护要求,做好道路管线的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养护维修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则》,做好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范围内原市政设施负责办理“市政设施养护临时交接协议”,并落实责任单位进行养护管理;工程实施中如需封堵原排水管道,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封堵排水管道报批手续,启封排水管道时,应当通知原审批部门到现场验收;如需占用道路的,应当向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路许可手续。
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则和标准,设置分隔设施和施工铭牌,落实切实可行的临时排水措施,加强卫生防疫管理。工程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执行施工强制性标准和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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