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佛山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独立设置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及综合商业楼宇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凡投入市场对外开放经营收费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自行制定。 (二)居民住宅区内划定的车位及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配套的室内(外)停车场,以及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小区共用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向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以下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车站、码头、市场、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 2、设在区内的露天停车场; 3、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批准划定的TRANBBS城市道路占道停车位,以及公安、TRANBBS交通、城管部门行政执法中需要集中保管处理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故障等原因被暂扣、拖离、转移)的指定停车场。
第五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的停车场、肉菜市场门口或两侧露天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定价,有关单位必须到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收费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按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 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按自行车(含其它非机动车)、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五类车型分别计费。小车指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状况实行累进或递减的计费方法。停车场经营者应尽可能提供多种计费方式由车主自愿选择。 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时段分夜间、白天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跨时段可按最高时段收费标准计收。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按小时计费的除外),对同一车辆同一天内在同一停车场(路段)多次进出停放的,只能按一次计费,但车辆停放者应当主动出示已交费的凭证。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内划定的车位及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配套的室内(外)停车场,每次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 (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小区共用的停车场不超过30分钟的; (三)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及综合商业楼宇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的; (四)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广播、电信、园林、环卫、市政工程、煤气工程等抢修车辆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殡葬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车和行政执法车辆免收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以上(一)至(三)项超过免费停放保管时限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第八条 占道停车位是社会的公共资源,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对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TRANBBS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核准的占道停车位,经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部分占道停车位实行收费,作为城市管理的手段,其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