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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来源: | 时间:2006-1-28 7:26: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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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道路工程术语标准》的通知 计标〔1988〕493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道路工程术语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124—88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交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8年3月31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主编,会同北京市市政设计院、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所、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查阅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词典以及教科书等,从选定词目、编写定义到编出送审稿先后召开过多次会议,广泛征求了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等四个方面的术语,共收入词目837条,按章节编排分为13章。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市东四前炒面胡同),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交通部
1988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公路、城市道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工程的术语及其释义,实现专业术语的标准化,以利于国内外技术交流,促进我国道路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的设计、施工、科研、养护等方面。 第1.0.3条 本标准主要选取道路工程中的常用术语,其他有关专业的术语,应遵守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道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道路 road 供各种车辆和行人等通行的工程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及乡村道路等。 第2.1.2条 公路 highway 联结城市、乡村,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 第2.1.3条 城市道路 city road;urban road 在城市范围内,供车辆及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 第2.1.4条 厂矿道路 factories and mines road 主要供工厂、矿山运输车辆通行的道路。 第2.1.5条 林区道路 forest road 建在林区,主要供各种林业运输工具通行的道路。 第2.1.6条 乡村道路 country road 建在乡村、农场,主要供行人及各种农业运输工具通行的道路。 第2.1.7条 道路工程 road engineering 以道路为对象而进行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等技术活动的全过程及其所从事的工程实体。 第2.1.8条 道路网 road metwork 在一定区域内,由各种道路组成的相互联络、交织成网状分布的道路系统。全部由各级公路组成的称公路网。在城市范围内由各种道路组成的称城市道路网。 第2.1.9条 道路(网)密度 density of road network 在一定区域内,道路网的总里程与该区域面积的比值。 第2.1.10条 道路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of road 根据道路的性质、交通量及其所处地点的自然条件,确定道路应达到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规定。 第2.1.11条 设计车辆 design vehicle 道路设计所采用的汽车车型,以其外廓尺寸、重量、运转特性等特征作为道路设计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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