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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来源: | 时间:2006-1-22 13:33: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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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构365JT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 GBJ132-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的通知 (90)建标字第304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36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GBJ132-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6月26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字〔1986〕第263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有关术语和符号标准的实践经验,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工程结构术语和符号的综合性和通用性进行了研究,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在有关专家审查的基础上,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我国首次将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和水利水电5类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编制在一起,具有综合性和通用性的特点。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安外小黄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邮政编码:100013)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管理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 1990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合理地统一我国工程结构设计的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和水力水电工程的结构设计专业及其有关领域。 第1.0.3条 本标准中的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采用有关国家标准并参照采用有关国际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术语 第一节 一般术语 第2.1.1条 工程结构设计的一般术语及其涵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结构building and civil engineering structures 房屋建筑和土木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组成部分的总称。 2工程结构设计 design of building and civil engineering structures 在工程结构的可靠与经济、适用与美观之间,选择一种最佳的合理的平衡,使所建造的结构能满足各种预定功能要求。 3房屋建筑工程building engineering 一般称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所进行的勘察、365JT规划、设计、365JT施工、安装和维护等各项365JT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4土木工程civil engineering 除房屋建筑外,为新建、改建或扩建各类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配套设施等所进行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维护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5公路工程highway engineering 为新建或改建各级公路和相关配套设施等而进行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维护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6铁路工程railway engineering 为新建或改建铁路和相关配套设施等所进行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维护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7港口与航道工程 port(harbour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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